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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拓展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第二校园的学习经历,进一步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与国(境)外众多高校签订了交换培养本科生的协议。凡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为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在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境外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教务处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管理,研究生处、学生处、保卫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国(境)外学习的我校在籍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选 派

    第四条 交换生一般在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选派应坚持“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学生根据学校下发的当年度的预选派信息,在本学院内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进行报名。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教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对学院推荐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筛查。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将候选人员名单转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国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国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出国(境)交换学习,学业结束后能立即归国返校继续学习;
        (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专业课累计平均绩点1.8以上。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具体参见各对方高校交换生的相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满足其他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
        (六)已交清学校应缴的各项费用,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在确定为候选人后 1 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换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高校的相关要求,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

    (二)申请出国(境)交换学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并填写《交换生汇总表》,教务处择优等额选拔派推荐推荐学生;

    (三)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换生名单,报学校审批。交换生名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或中途改期。为保证校际交流指标的有效性,学生在办理校际交换手续前应向学校呈交《保证书》和缴交交换保证金,如出现随意更换或中途改期者等违约现象,学校将扣除交换保证金中的50%,作为违约金。

    第三章   出国(境)前管理

    第七条 选拔确定的交换生应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交换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共同组织,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对已选派出的预交换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每次行前教育教务处均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出国(境)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一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交换生在境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派出交换生给予适当资助;
        (三)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原本校的学费需每学年正常交纳,交换生在出国(境)之前应交清下学年度的学费,该笔经费用于支付学校接收境外交换学生来校学习的相关费用。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额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管理依照学校和合作方所签订合同执行;
        (四)交换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等相关费用;
        (五)交换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与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
         1.教务处统一为交换生办理交换学习手续,学生凭学籍处理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视为我校在籍学生,离校前一周之内必须办理相应的休学手续。如交换生在学习期间被所派往学校除名者,一经查实,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2.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

         3.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二)关于选课
         1.交换生在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在学院指导下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换学习计划书》,报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同意。

    2.交换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交换生在交换学校如无法正常选修预选课程时,学生应在到达境外学校上课两周内及时和学校教务处、学院沟通更换课程,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三)更换专业

    派出学生申请在境外学校就读的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当境外大学没有提供相同或相近专业时,可以提出更换交换院校所修专业申请后出国(境)就读。需更换专业者,由本人填写申请,经原专业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关于考试及学分认定
        派出学生在派出学期内不能参加我校的期末考试。派出学生的学分认定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境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境外学习期间,交换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交换小组长(由学校指定)每个月向所在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遇突发情况时,应实时汇报。派出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为一己私利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按照国家法律处理,并取消海南师范大学学籍。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插入原班级学习。

    第六章   回校报到

        第十七条 交换生应在返校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持《海南师范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返校报到表》及出国(境)学习总结(1500字以上)到所在学院报到。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交流项目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十八条 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有意识的宣传海南师范大学,积极扩大学校在国(境)外的认知度。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协助教务处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境)外校际交换生。经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定的院际交换生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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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硬好深拔不出来了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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